一、奖励范围
1.校级科技竞赛活动(含计算机竞赛、数学模型竞赛、电子线路设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等)中一、二等奖获得者。
2.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竞赛活动(含湖北省及全国大学生科技评奖活动、全国软件资格、水平考试、湖北省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数学模型竞赛、电子线路设计大赛、挑战杯等)中三等奖或相当于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国际上有关科技竞赛活动(含各种竞赛、设计、发明创造等)中获奖者。
二、奖励办法
1.对省级和省级以上竞赛中三等奖(包括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二级以上证书者和全国软件资格、水平考试中获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系统分析员证书者)以上获奖者,如其修读本校相关学科课程,该课程可免试获得相应学分。
2.对省级和省级以上竞赛中一等奖以上获奖者,除享受相应级别等级奖励外,学校酌情再给以适当奖励。
3.对校级竞赛中一等奖和省级以上竞赛中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员,学校召开专门颁奖大会预以表彰,并在校报上公布名单。
4.对各级获奖本科生,在免试推荐研究生时,可按下表规定予以加分:
级别 加分 | 校 级 | 省 级 | 全 国 | 国 际 | |||||||
一等 | 二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分值 | 1 | 0.5 | 2 | 1 | 0.5 | 3 | 2 | 1 | 4 | 3 | 2 |
5.对省级一等奖和全国二等奖以上获将者的指导教师,学校为其颁发“优秀指导教师”证书,并给以适当奖励。
6.对于担任本办法奖励范围内学生竞赛指导工作的教师,无论其指导的学生在有关竞赛中是否获奖,学校将计算其指导工作量并给以适当报酬(以课酬方式支付)。
三、有关规定和说明
1.校级科技竞赛活动系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有正式文件公布的全校性竞赛活动。
2.省级科技竞赛活动系指以省政府有关机关或行政大区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和跨省区的竞赛活动或课外考试。
3.全国性科技竞赛活动系指国家政府机关或全国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竞赛活动。
4.国际性竞赛活动系指以联合国教科文名义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竞赛活动。
5.获奖人员的指导教师系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施以直接指导的人员(必须有书面指导计划或可以证明其指导实践的书面说明材料)。
6.对于科技竞赛中集体获奖者,在免试推荐研究生时,所有获奖人员均可获得与项目获奖级别相应加分分值。
7.凡以集体名义参加竞赛者,每一参赛集体的指导工作量按一名指导教师计算。如指导教师数少于参赛集体数,按实际参加指导的教师人数计算指导工作量。
8.本办法自1996年元月一日起生效。
9.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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